1.一種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包括扶手本體和桌板總成,所述桌板總成包括旋轉部和翻轉部,所述扶手本體限定主平面,所述桌板總成限定寬度方向,所述旋轉部與所述翻轉部之間限定有平行于所述寬度方向的第一軸線和垂直于所述主平面的第二軸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轉部通過至少一個鉸鏈與所述旋轉部鉸接,所述翻轉部包括第一底板和第一頂板,所述旋轉部包括第二底板和第二頂板,所述第一底板與所述鉸鏈的一端固定連接,所述第二底板與所述鉸鏈的另一端固定連接,所述第一頂板與所述第一底板固定連接,所述第二頂板與所述第二底板固定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本體包括由下至上依次設置的基座、骨架和蓋板,所述骨架固定在所述基座上,所述骨架上固定有旋轉機構,所述蓋板與所述基座固定連接,并遮蓋所述骨架;所述旋轉部與所述旋轉機構相連,所述旋轉機構用于使所述旋轉部相對于所述骨架旋轉。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骨架上開設有第三通孔,所述基座上設有第一安裝腔,所述旋轉機構的底部穿過所述第三通孔并位于所述第一安裝腔內。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轉機構包括安裝底座、安裝扣座和連接件,所述安裝底座固定在所述骨架上,所述安裝扣座與所述安裝底座固定,所述連接件被夾在所述安裝底座和所述安裝扣座之間,并可相對于所述安裝底座和所述安裝扣座滑動,所述旋轉部與所述連接件固定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件的外側套設有滾珠安裝座,所述滾珠安裝座上安裝有多個滾珠,各滾珠被夾在所述滾珠安裝座與所述安裝底座之間和/或所述滾珠安裝座與所述安裝扣座之間,并可滾動。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各滾珠包括第一組滾珠和第二組滾珠,所述第一組滾珠安裝在所述滾珠安裝座的頂端,用于與所述安裝扣座接觸,所述第二組滾珠安裝在所述滾珠安裝座的底端,用于與所述安裝底座接觸。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裝底座具有第三安裝腔,所述連接件位于所述第三安裝腔內。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安裝腔內設有自鎖機構,所述自鎖機構包括第一彈性件、第二彈性件、限位齒盤和撥塊,所述第三安裝腔包括第一層安裝空間和第二層安裝空間,所述第二層安裝空間位于所述第一層安裝空間的上方,所述第一彈性件位于所述第一層安裝空間并被限位,所述限位齒盤與所述安裝底座固定連接并位于所述第二層安裝空間,所述第二彈性件位于所述第二層安裝空間并被限位于所述限位齒盤內,所述撥塊包括頭部和尾部,所述頭部位于所述第二層安裝空間,所述尾部則從所述頭部向下延伸至所述第一層安裝空間,所述安裝底座上設有第一限位結構,所述尾部被所述第一彈性件壓緊在所述第一限位結構上,所述頭部的端部上設有嚙合結構,所述限位齒盤上設有限位壁和多個齒,所述嚙合結構與所述限位齒盤上的各齒嚙合,所述連接件位于所述頭部的上方并與所述頭部固定連接,所述限位壁用于在所述翻轉部旋轉至所述第三位置或所述第四位置時阻擋所述頭部,所述第二彈性件用于在所述翻轉部旋轉至所述第三位置或所述第四位置時,對所述頭部的端部提供一個使所述嚙合結構卡入所述限位齒盤的其中一個齒中的彈力,以防止所述翻轉部從所述第三位置或所述第四位置向所述第二位置旋轉。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齒盤的多個齒包括多個第一方向的第一齒和多個第二方向的第二齒,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相反,所述限位壁包括第一限位壁和第二限位壁,所述嚙合結構包括設于所述頭部的第一端的第一嚙合結構和設于所述頭部的第二端的第二嚙合結構,所述翻轉部旋轉至所述第三位置時,所述頭部的第一端與所述第一限位壁和所述第二彈性件的一端接觸,所述第一嚙合結構被所述第二彈性件壓入其中一個第一齒中;當所述翻轉部旋轉至所述第四位置時,所述頭部的第二端與所述第二限位壁和所述第二彈性件的另一端接觸,所述第二嚙合結構被所述第二彈性件壓入其中一個第二齒中。
11.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自鎖機構還包括撥塊銷,所述撥塊銷固定在所述連接件的底部,所述頭部設有與所述撥塊銷配合的銷孔,所述撥塊銷插入所述銷孔中,以使所述連接件和所述頭部固定連接。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轉部通過至少一個鉸鏈與所述旋轉部鉸接,所述翻轉部在翻轉時與所述鉸鏈同步轉動。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鉸鏈包括第一鉸鏈支架、第二鉸鏈支架、兩相對設置的固定塊、第一鉸鏈齒、第二鉸鏈齒和多個第三鉸鏈齒,所述第一鉸鏈齒、多個第三鉸鏈齒和所述第二鉸鏈齒均位于兩固定塊之間,且依次嚙合,所述第一鉸鏈齒通過兩第一轉軸安裝在兩固定塊上,所述第二鉸鏈齒通過兩第二轉軸安裝在兩固定塊上,所述第二鉸鏈齒通過兩第二轉軸安裝在兩固定塊上,每個第三鉸鏈齒均通過一個第三轉軸安裝在兩固定塊上,所述第一鉸鏈支架的兩側分別與兩第一轉軸相連,所述第二鉸鏈支架的兩側分別與兩第二轉軸相連,所述翻轉部與所述第一鉸鏈支架固定連接,所述旋轉部與所述第二鉸鏈支架固定連接。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軸與所述第一鉸鏈齒和所述第一鉸鏈支架固定連接,并與所述固定塊轉動連接;所述第二轉軸與所述第二鉸鏈齒和所述第二鉸鏈支架固定連接,并與所述固定塊轉動連接;所述第三轉軸與所述第三鉸鏈齒固定連接,并與所述固定塊轉動連接。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軸和所述第二轉軸均包括依次設置的第一軸段、第二軸段和第三軸段,所述第一軸段、所述第二軸段和所述第三軸段的直徑依次增大,所述第一轉軸的第一軸段與所述第一鉸鏈齒固定連接,所述第一轉軸的第二軸段與所述固定塊轉動連接,所述第一轉軸的第三軸段與所述第一鉸鏈支架固定連接;所述第二轉軸的第一軸段與所述第二鉸鏈齒固定連接,所述第二轉軸的第二軸段與所述固定塊轉動連接,所述第二轉軸的第三軸段與所述第二鉸鏈支架固定連接。
1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帶桌板的扶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桌板總成還包括垂直于所述主平面延伸的凹部,所述凹部配置為容納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