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超長導輥結構。
背景技術:
現有的超長導輥一般是通過加厚導輥的輥體來實現,如Φ125*500mm的導輥采用無縫鋼管制作而成,一般導輥的輥體的厚度不能低于15mm,這種加厚導輥盡管改善了導輥的強度,但卻導致導輥壁厚過大,自重增加,材料、加工成本增加,驅動導輥的動力耗能高,導輥的輥體徑向跳動大,整個無縫鋼管導輥的平衡差,最終會影響導輥的轉動。如現有的采用該導輥的擴幅輥,其是導輥表面設置螺旋順向、逆向展布絲以達到展布效果,現有的超長導輥采取增加壁厚的方式往往會導致擴幅輥自重大耗能高,徑向跳動大,嚴重影響展布、分絲效果。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針對上述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種強度大,重量輕,徑向跳動小的超長導輥結構。
本實用新型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如下:一種超長導輥結構,包括輥體,所述輥體采用不銹鋼復合管制作而成,所述輥體上設有輥體軸,所述輥體軸與所述輥體的內壁通過法蘭板連接,所述輥體軸為通軸或左、右半軸或左、右半軸及中間軸。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導輥的輥體采用不銹鋼復合管制作而成,改善了現有輥體的管圓度及管強度,輥體的厚度為4-5mm,輥體的兩側設有堵頭,輥體軸可以采用通軸,多個法蘭板均布焊接在通軸上,法蘭板的外圓周與輥體的內壁過盈配合,不但保證導輥的輥體的強度,而且重量輕,徑向跳動小;輥體軸可以為左、右兩個半軸,法蘭板分別均布焊接在左、右半軸上,然后左半軸安裝在輥體的左側,右半軸安裝在輥體的右側,半軸一端為自由端,另一端伸入到輥體內通過法蘭板與輥體連接,伸入到輥體內的半軸通過均布的法蘭板與輥體連接,與通軸相比,輥體軸采用左、右半軸重量更輕;相對較長的輥體的輥體軸還可以在左、右半軸之間的輥體內增設中間軸,法蘭板均布焊接在左、右半軸、中間軸,然后將左、右半軸、中間軸伸入輥體內與輥體過盈配合,以確保超長導輥的強度。總之,本實用新型導輥內的法蘭板、輥體軸的框架設置可滿足超長導輥的支撐強度,大大降低導輥輥體的壁厚,成本低,安裝簡單,調整方便,導輥的重量輕,強度大,徑向跳動小,導輥轉動過程更加平穩。
在上述技術方案的基礎上,本實用新型還可以做如下改進。
進一步的,所述法蘭板的外圓周與所述輥體的內壁相配合,所述法蘭板的中部設有用于輥體軸穿過的軸孔。
采用上述進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輥體軸穿過法蘭板的軸孔,法蘭板與輥體軸焊接連接,法蘭板的外圓周支撐輥體的內壁,無需增加輥體的厚度即可提高輥體的支撐強度。
進一步的,所述法蘭板的外圓周處設有與所述輥體的內壁相貼合的翻邊。
采用上述進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法蘭板的翻邊設置使得法蘭板呈碗狀結構,該結構增大法蘭板的外圓周與輥體的接觸面積,保證輥體的支撐強度。
進一步的,所述左、右半軸靠近的端部分別設有卡槽與卡頭。
采用上述進一步方案的有益效果是,可通過卡頭與卡槽的配合來確保左、右半軸的同軸度。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1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2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3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4的結構示意圖;
圖5為本實用新型法蘭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輥體;2、法蘭板;3、翻邊;4、通軸;5、左半軸;6、右半軸;7、卡槽;8、卡頭;9、中間軸;10、軸孔。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實例對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特征進行描述,所舉實例只用于解釋本實用新型,并非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的范圍。
實施例1,如圖1所示,一種超長導輥結構,包括輥體1,所述輥體采用不銹鋼復合管制作而成,所述輥體中設有輥體軸,所述輥體軸與所述輥體的內壁通過法蘭板2連接,所述輥體軸為通軸4。
輥體軸采用通軸,在輥體內部的通軸上均布多個法蘭板,法蘭板的外圓周與輥體的內壁配合,不但保證輥體的強度,而且重量輕,徑向跳動小。
所述法蘭板的外圓周與所述輥體的內壁相配合,所述法蘭板的中部設有用于輥體軸穿過的軸孔10。輥體軸穿過法蘭板的軸孔,法蘭板的外圓周支撐輥體的內壁,無需增加輥體的厚度即可提高輥體的支撐強度。
所述法蘭板的外圓周處設有與所述輥體的內壁相貼合的翻邊3。增大法蘭板的外圓周與輥體的接觸面積,保證輥體的支撐強度。
實施例2,如圖2所示,輥體軸為左、右兩個半軸,左半軸安裝在輥體的左側,右半軸安裝在輥體的右側,半軸一端為自由端,另一端伸入到輥體內通過法蘭板與輥體連接,伸入到輥體內的半軸通過均布的法蘭板與輥體連接,與通軸相比,輥體軸采用左、右半軸重量更輕。
實施例3,如圖3所示,所述左、右半軸靠近的端部分別設有卡槽7與卡頭8。可通過卡頭與卡槽的配合來確保左、右半軸的同軸度。
實施例4,如圖4所示,相對較長的輥體的輥體軸還可以在左、右半軸之間的輥體內增設中間軸9,中間軸通過法蘭板與輥體連接,以確保超長輥體的強度。
如圖5所示,所述法蘭板沖壓成型呈碗狀結構。
所述法蘭板還可以采用鏤空設計,在保證其強度的前提下減輕重量。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