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橋梁施工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橋梁伸縮裝置定位工裝。
背景技術:
隨著公路運輸的快速發展,公路交通量和汽車載重量也越來越大,這對公路橋梁伸縮裝置的各項性能及產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傳統模數式橋梁伸縮裝置由于傳統工序限制制作周期較長,特別是北方地區,施工旺季往往集中,對伸縮裝置的需求也較為集中,低產能的工序將限制伸縮裝置企業的發展,現有技術中的橋梁伸縮裝置定位工裝高精度和高速度不能同時滿足,而且對于不夠平整的伸縮裝置定位并不準確,導致定位效果較差。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橋梁伸縮裝置定位工裝,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橋梁伸縮裝置定位工裝,包括底座,所述底座的中部安裝有電源裝置,所述底座上電源裝置的一側固定安裝有驅動電機,所述底座上電源裝置的另一側設置有PLC控制器,所述底座的上表面兩端均設置有支撐塊,所述驅動電機的上方固定連接有雙向絲杠,所述雙向絲杠的頂端通過螺紋連接有與雙向絲杠相匹配的滑套,所述滑套的兩側固定安裝有橫梁。
優選的,所述橫梁的兩側均開有螺紋孔,所述螺紋孔內設置有與螺紋孔相匹配的絲桿,所述絲桿的頂端設置有手動輪盤,所述絲桿的底端安裝有銷軸。
優選的,所述底座的一側中部安裝有轉軸座,所述底座通過轉軸座鉸接有側支板,所述側支板的頂端連接有手柄。
優選的,所述靠近側支板的絲桿通過銷軸安裝有第一定位板,所述遠離側支板的絲桿通過銷軸安裝有第二定位板,所述第一定位板的底端中部和第二定位板的底端中部均嵌有壓力應變片,所述第一定位板的上表面一側和第二定位板的上表面一側均設置有指示燈。
優選的,所述支撐塊和第一定位板、第二定位板之間設置有橋梁伸縮裝置,所述PLC控制器與驅動電機、壓力應變片、指示燈之間分別通過電路連接。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采用驅動電機與手動輪盤的組合,既能通過驅動電機快速定位,又可以通過手動輪盤微調精確定位,由壓力應變片和指示燈確定夾緊程度,由銷軸連接的第一定位板和第二定位板可分別以不同的平面對橋梁伸縮裝置進行定位,對于不夠平整的橋梁伸縮裝置也能實現很好的定位效果。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底座;2、電源裝置;3、驅動電機;4、PLC控制器;5、支撐塊;6、雙向絲杠;7、滑套;8、橫梁;9、螺紋孔;10、絲桿;11、手動輪盤;12、銷軸;13、轉軸座;14、側支板;15、手柄;16、第一定位板;17、第二定位板;18、壓力應變片;19、指示燈;20、橋梁伸縮裝置。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緦嵱眯滦椭械膶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包括底座1,底座1的中部安裝有電源裝置2,底座1上電源裝置2的一側固定安裝有驅動電機3,底座1上電源裝置2的另一側設置有PLC控制器4,底座1的上表面兩端均設置有支撐塊5,驅動電機3的上方固定連接有雙向絲杠6,雙向絲杠6的頂端通過螺紋連接有與雙向絲杠6相匹配的滑套7,滑套7的兩側固定安裝有橫梁8,橫梁8的兩側均開有螺紋孔9,螺紋孔9內設置有與螺紋孔9相匹配的絲桿10,絲桿10的頂端設置有手動輪盤11,絲桿10的底端安裝有銷軸12,底座1的一側中部安裝有轉軸座13,底座1通過轉軸座13鉸接有側支板14,側支板14的頂端連接有手柄15,靠近側支板14的絲桿10通過銷軸12安裝有第一定位板16,遠離側支板14的絲桿10通過銷軸12安裝有第二定位板17,第一定位板16的底端中部和第二定位板17的底端中部均嵌有壓力應變片18,第一定位板16的上表面一側和第二定位板17的上表面一側均設置有指示燈19,支撐塊5和第一定位板16、第二定位板17之間設置有橋梁伸縮裝置20,PLC控制器4與驅動電機3、壓力應變片18、指示燈19之間分別通過電路連接。
本實用新型在具體實施時,用手通過手柄15扳動側支板14,使側支板14圍繞轉軸座13轉動一定的角度,啟動驅動電機3,驅動電機3帶動雙向絲杠6旋轉,雙向絲杠6與滑套7配合,調整橫梁8與底座1之間的距離,采用驅動電機3與手動輪盤11的組合,既能通過驅動電機3快速定位,又可以通過手動輪盤11微調精確定位,由壓力應變片18和指示燈19確定夾緊程度,由銷軸12連接的第一定位板16和第二定位板17可分別以不同的平面對橋梁伸縮裝置20進行定位,對于不夠平整的橋梁伸縮裝置20也能實現很好的定位效果。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