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帶電線夾操控機械手,其特征在于:包括外桿、內桿、操作頭和限位組件;所述內桿設在中空的外桿中并可沿外桿的軸向移動;所述操作頭的上端設有用于容置帶電線夾螺桿的桿槽,操作頭的下端同軸伸入外桿并通過拉簧與內桿相連;
所述限位組件包括限位座、設在限位座頂部的限位板、固定在操作頭側面的用于安裝限位座的安裝座和傳動板,所述限位座通過第一轉軸轉動安裝在安裝座上,所述限位板可隨著限位座的轉動而置于操作頭上方限制帶電線夾螺桿的運動或者置于操作頭的一側以解除限制;
所述外桿的上端設有條形槽,所述傳動板的一端與限位座通過第二轉軸相連,傳動板的另一端穿過條形槽與內桿相連并由內桿驅動沿條形槽運動;
所述外桿和內桿均采用玻璃纖維材料制成,所述玻璃纖維材料以重量份計包括以下組分:石英砂27-44份、石灰石10-18份、白云石5-15份、硼酸1-7份、芒硝4-10份、螢石2-8份、葉蠟石1-6份、氧化鋁8-16份、二氧化硅8-16份。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電線夾操控機械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纖維材料以重量份計包括以下組分:石英砂31-40份、石灰石12-15份、白云石7-12份、硼酸2-5份、芒硝6-8份、螢石4-7份、葉蠟石2-4份、氧化鋁11-13份、二氧化硅10-14份。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帶電線夾操控機械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纖維材料以重量份計包括以下組分:石英砂35.5份、石灰石13.5份、白云石9.5份、硼酸3.5份、芒硝7份、螢石5.5份、葉蠟石3份、氧化鋁12份、二氧化硅12份。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帶電線夾操控機械手,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板設有一用于阻擋帶電線夾螺桿從桿槽中脫出的夾口。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帶電線夾操控機械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軸與第二轉軸平行設置。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帶電線夾操控機械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拉簧為拉簧,拉簧的彈力使得內桿向操作頭方向運動。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帶電線夾操控機械手,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頭的下端同軸伸入外桿后通過緊固螺釘固定在外桿上。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帶電線夾操控機械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一用于拉動內桿的手柄,所述內桿的下端伸出外桿并與手柄相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