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工件在工位間線性運輸的拋光加工生產線,其特征在于,包括有運輸導軌(1)、能夠沿運輸導軌(1)的長度方向移動的滑動件(2)、工件的固定裝置(3)以及拋光組件(4);滑動件(2)上設置有第一升降機構(5),第一升降機構(5)上設置有工件的吸取機構(6)或夾取機構;固定裝置(3)包括有平臺(31)、使平臺(31)能夠在水平面內垂直于運輸導軌(1)運動的第一移位機構以及設置在平臺(31)上的用于固定工件的轉盤(32);拋光組件(4)包括有拋光輪(41)、支架(42)、使支架(42)能夠平行于平臺(31)運動方向運動的第二移位機構以及設置在拋光輪(41)和支架(42)之間的第二升降機構;運輸導軌(1)的運輸路徑為直線,滑動件(2)是設置在運輸導軌(1)上的線性模組,運輸導軌(1)上設置有驅動線性模組運動的絲桿副。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工件在工位間線性運輸的拋光加工生產線,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升降機構(5)是設置在滑動件(2)上的升降氣缸。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工件在工位間線性運輸的拋光加工生產線,其特征在于,所述設置在第一升降機構(5)上的吸取機構(6)包括有能夠貼合工件表面的吸頭,吸頭連接有真空管。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工件在工位間線性運輸的拋光加工生產線,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用于支撐固定裝置(3)和/或拋光組件(4)的底座(7)。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工件在工位間線性運輸的拋光加工生產線,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移位機構包括有設置在平臺(31)底部的第一滑塊(33)、設置在底座(7)頂部的第一導軌(34)以及設置在平臺(31)側方的第一氣缸(35)。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工件在工位間線性運輸的拋光加工生產線,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移位機構包括有設置在支架(42)底部的第二滑塊(44)、設置在底座(7)頂部的第二導軌(45)以及設置在支架(42)側方的油缸或第二氣缸(46)。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工件在工位間線性運輸的拋光加工生產線,其特征在于,所述拋光組件(4)還包括有驅動拋光輪(41)旋轉的第一電機(43),第一電機(43)豎置,拋光輪(41)設置在第一電機(43)向下延伸的輸出軸上;第二升降機構包括有設置在第一電機(43)側壁上的第一連接板(47)、設置在支架(42)側壁上的第二連接板(48)、設置在第一連接板(47)和第二連接板(48)之間的豎向滑槽結構以及設置在支架(42)上的驅動第一連接板(47)相對第二連接板(48)運動的第二電機(49)或第三氣缸。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一種工件在工位間線性運輸的拋光加工生產線,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連接板(47)上開設有豎向凹槽(410),豎向凹槽(410)的側壁上設置有齒條(411),第二電機(49)的輸出端設置有配合齒條(411)的齒輪(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