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牽引裝置,尤其設置一種離心牽引裝置。
背景技術:
傳統的推進牽引方式主要有兩類:一是對氣體、液體進行切割推進方式,二是火力、熱膨脹產生的反作用推進方式。這兩種推進方式都是以空氣(流體)動力學為基礎,螺旋槳或渦扇由于是對氣體進行切割產生推力前行,火力推進的飛行器以熱膨脹產生反作用力推進。
技術實現要素:
本申請人針對以上缺點,進行了研究改進,提供一種離心牽引裝置。
本發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離心牽引裝置,包括底板,所述底板上固定設置帶半圓弧面的固定座,所述半圓弧面的圓心上設置轉軸,轉軸上通過連接桿連接可與半圓弧面相互作用的作用塊,所述轉軸上端連接驅動電機,所述驅動電機固定在底板上的支架上,所述驅動電機上端可連接被牽引裝置,所述底板下端還連接轉向電機。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進一步改進:
所述固定座的半圓弧面設置滾動軸承,所述作用塊可與滾動軸承接觸。
所述作用塊為轉動設置在連接桿端部的滾輪,所述滾輪可與固定座的半圓弧面接觸滾動。
所述固定座為固定在底座上的半圓弧形永磁鐵,所述作用塊也為磁鐵,所述半圓弧形永磁鐵和作用塊磁鐵同級相對布置。
所述固定座為固定在底座上的半圓弧形永磁鐵或半圓弧形電磁鐵,所述作用塊為磁性金屬,所述作用塊設置在半圓弧永磁鐵或半圓弧形電磁鐵靠外一側。
所述轉向電機為步進電機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如下:本發明通過驅動電機帶動作用塊轉動可形成離心力,通過固定塊與作用塊相互作用抵銷半側的離心力,保留半側的離心力,形成牽引力,通過離心力產生的物體即可牽引物體。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實施例一的俯視圖。
圖2為本發明實施例二的俯視圖。
圖3為本發明實施例三的俯視圖。
圖4為本發明實施例一的俯視圖。
圖5為本發明的受力分析圖
圖中:1、底板;2、半圓弧面;21、滾動軸承;3、作用塊;4、轉軸;41、連接桿;42、滾輪;5、驅動電機;51、支架;6、轉向電機;7、半圓弧形永磁鐵。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說明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一
如圖1所示,本實施例的離心牽引裝置,包括底板1,底板1上固定設置帶半圓弧面2的固定座,半圓弧面2的圓心上設置轉軸4,轉軸4上通過連接桿41連接可與半圓弧面2相互作用的作用塊3,作用塊3可與滾動軸承21接觸并相互作用,轉軸4上端連接驅動電機5,驅動電機5固定在底板1上的支架51上,驅動電機5上端可連接被牽引裝置,底板1下端還連接轉向電機6,所述轉向電機6為步進電機。
實施例二
如圖2所示,本實施例的離心牽引裝置,包括底板1,底板1上固定設置帶半圓弧面2的固定座,半圓弧面2的圓心上設置轉軸4, 轉軸4上連接連接桿41,連接桿41另一端端部轉動連接滾輪42,滾輪42可與固定座的半圓弧面2接觸滾動,通過滾輪42和半圓弧面2接觸相互作用,轉軸4上端連接驅動電機5,驅動電機5固定在底板1上的支架51上,驅動電機5上端可連接被牽引裝置,底板1下端還連接轉向電機6,所述轉向電機6為步進電機。
實施例三
如圖3所示,本實施例的離心牽引裝置,包括底板1,底板1上固定半圓弧形永磁鐵7,半圓弧形永磁鐵7的圓心上設置轉軸4,轉軸4上通過連接桿41連接可與半圓弧形永磁鐵7相互作用的永磁鐵作用塊3,半圓弧形永磁鐵7和永磁鐵作用塊3同級相對布置,相互作用,轉軸4上端連接驅動電機5,驅動電機5固定在底板1上的支架51上,驅動電機5上端可連接被牽引裝置,底板1下端還連接轉向電機6,所述轉向電機6為步進電機。
實施例四
如圖4所示,本實施例的離心牽引裝置,包括底板1,底板1上固定半圓弧形永磁鐵7,半圓弧形永磁鐵7的圓心上設置轉軸4,轉軸4上通過連接桿41連接可與半圓弧形永磁鐵7相互作用的磁性金屬作用塊3,且所述磁性金屬作用塊3設置在半圓弧形永磁鐵7靠外一側,轉軸4上端連接驅動電機5,驅動電機5固定在底板1上的支架51上,驅動電機5上端可連接被牽引裝置,底板1下端還連接轉向電機6,所述轉向電機6為步進電機。
所述半圓弧形永磁鐵7可由半圓弧形電磁鐵代替。
所述離心牽引裝置使用時,在被牽引物體上至少對稱設置兩組離心牽引裝置,所述兩組離心牽引裝置的驅動電機5的轉速一致,但轉動方向相反,通過驅動電機5帶動連接桿41和作用塊3轉動,作用塊3轉動產生離心力,向左右兩側的離心力通過兩個反向轉動的作用塊3相互抵消,只保留向前后兩側的離心力,如圖5所示受力分析當作用塊3轉動到帶半圓弧面2的固定座、半圓弧形永磁鐵7或半圓弧形電磁鐵處,通過作用塊3和帶半圓弧面2的固定座、半圓弧形永磁鐵7或半圓弧形電磁鐵相互作用可抵消一部分離心力,當作用塊3運動至帶半圓弧面2的固定座、半圓弧形永磁鐵7或半圓弧形電磁鐵中點處此時離心力最小,當作用塊3運動到半圓弧面2的固定座、半圓弧形永磁鐵7或半圓弧形電磁鐵中點處對稱的一側此時即為最大離心力,即可產生最大離心力方向上的牽引力,通過轉向電機6可控制底板1轉動改變方向從而實現改變牽引方向,實現多方向牽引。
以上描述是對本發明的解釋,不是對發明的限定,本發明所限定的范圍參見權利要求,在不違背本發明的基本結構的情況下,本發明可以作任何形式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