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機械設備領域,具體涉及一種PQF連軋機機架。
背景技術:
為了保證產品質量,現有PQF設計時,軸承選型趨于極限,造成軸承耐沖擊性能明顯不足,易損壞;為了保證軋輥一端的軸向自由度,PQF在設計時,自由端內軸承外圈在軸向并未固定,因此在軸承外圈與軸承箱體間極易產生位移,使箱體在軸承安裝位產生磨損,不但影響軋輥的徑向約束精度,甚至會因磨損嚴重造成軸承箱的報廢。
因此,研制出一種能夠保證軋輥安裝精度,減少軸承箱損耗的PQF連軋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急需解決的難題。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PQF連軋機機架。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PQF連軋機機組,包括機架殼體與連軋機機架;連軋機機架以機架殼體的中心為圓心,呈環形分布于機架殼體中,包括C型臂、驅動軸、軸承箱以及軋輥;軸承箱包括前箱與后箱;前箱與后箱均與C型臂相固定,并相互對稱設置;前箱中配合安裝雙列圓柱滾子軸承或雙列調心滾子軸承,后箱中配合安裝雙列圓錐滾子軸承;軋輥的一端與C型臂相連,另一端穿過前箱與后箱之間,延伸至機架殼體的中心處,并且軋輥的表面分別與前箱以及后箱相配合;驅動軸依次配合安裝于前箱以及后箱中,并與軋輥相配合。
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PQF連軋機機組,由機架殼體與連軋機機架組成,其中連軋機機架以機架殼體的中心為圓心,環形分布于機架殼體中;本實用新型中的連軋機機架由C型臂、驅動軸、軸承箱以及軋輥組成,其中軸承箱由前箱以及后箱組成,在與C型臂固定的同時,分別配合設置于軋輥自由端與軋輥固定端,同時通過驅動軸與軋輥相配合,帶動軋輥進行升降;本實用新型中的軋輥通過C型臂進行位置調整,通過驅動軸進行下壓,并且本實用新型中位于軋輥自由端的前箱中的軸承選擇為雙列圓柱滾子軸承或雙列調心滾子軸承,能夠最大限度消除軋輥下壓時,前箱與軸承外圈之間的位移,始終保證軋輥裝配精度,從而提高產品質量。
作為優選,雙列圓柱滾子軸承或雙列調心滾子軸承的內圈兩側均通過緊固螺釘向外圈固定有直角狀的擋環,并且滾動體滿裝。
作為優選,擋環至滾動體的距離小于外圈側面至滾動體的距離。
本實用新型中前箱選擇的雙列圓柱滾子軸承或雙列調心滾子軸承的內圈兩側均通過緊固螺釘向外圈固定有直角狀的擋環,保證將位移精準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同時保證雙列圓柱滾子軸承或雙列調心滾子軸承為非分體式結構,便于其拆裝;為了保證其載荷能力,前箱中軸承的滾動體滿裝。
作為優選,內圈的外側邊緣設有內圈倒角,長度為1.5mm;擋環的內側直角處設有擋環倒角,長度為0.5mm。
前箱軸承在內圈的外側邊緣以及擋環的內側直角處都設計有倒角,以便減小應力集中,加強前箱軸承的強度。
作為優選,驅動軸上還安裝有軸套;軸套與前箱相配合。
作為優選,后箱的外側安裝有端蓋,后箱還通過鍵與驅動軸相連接。
作為優選,連軋機機架的數量為三個。
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選擇雙列圓柱滾子軸承或雙列調心滾子軸承作為軋輥自由端的軸承,不僅消除了軸承外圈與軸承箱間因發生位移而帶來的磨損,保證了軋輥安裝精度,減少軸承箱損耗,同時徑向承載能力遠遠大于目前使用的雙列圓錐滾子軸承,使用壽命大大提高,并且成本低廉,有助于降低備件消耗成本。
附圖說明
圖1、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本實用新型中前箱中軸承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列表:機架殼體1、C型臂2、驅動軸3、軋輥4、前箱5、后箱6、內圈7、緊固螺釘8、外圈9、擋環10、滾動體11。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將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技術方案進行詳細說明,應理解下述具體實施方式僅用于說明本實用新型而不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的范圍。
如圖1所示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本實用新型為一種PQF連軋機機組,包括機架殼體1與連軋機機架。
連軋機機架的數量為三個,以機架殼體1的中心為圓心,呈環形分布于機架殼體1中,包括C型臂2、驅動軸3、軸承箱以及軋輥4。
軸承箱包括前箱5與后箱6;前箱5與后箱6均與C型臂2相固定,并相互對稱設置;前箱5中配合安裝雙列圓柱滾子軸承,后箱6中配合安裝雙列圓錐滾子軸承;軋輥4的一端與C型臂2相連,另一端穿過前箱5與后箱6之間,延伸至機架殼體1的中心處,并且軋輥4的表面分別與前箱5以及后箱6相配合;驅動軸3依次配合安裝于前箱5以及后箱6中,驅動軸3上還安裝有軸套,軸套與前箱5相配合;驅動軸3與軋輥4相配合;后箱6的外側安裝有端蓋,后箱6還通過鍵與驅動軸相連接。
如圖2所示,前箱5中雙列圓柱滾子軸承的內圈7兩側均通過緊固螺釘8向外圈9固定有直角狀的擋環10,并且滾動體11滿裝;內圈7的外側邊緣設有內圈倒角,長度為1.5mm;擋環10至滾動體11的距離小于外圈9側面至滾動體11的距離,擋環10的內側直角處設有擋環倒角,長度為0.5mm。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性技術方案,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那些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均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