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鍛造領域,具體涉及一種不易粘連的鍛造模具。
背景技術:
鍛造是一種利用鍛壓機械對金屬坯料施加壓力,使其產生塑性變形以獲得具有一定機械性能、一定形狀和尺寸鍛件的加工方法,鍛壓(鍛造與沖壓)的兩大組成部分之一。通過鍛造能消除金屬在冶煉過程中產生的鑄態疏松等缺陷,優化微觀組織結構,同時由于保存了完整的金屬流線,鍛件的機械性能一般優于同樣材料的鑄件。相關機械中負載高、工作條件嚴峻的重要零件,除形狀較簡單的可用軋制的板材、型材或焊接件外,多采用鍛件。
由于在鍛造后容易造成鍛件與模具粘連,專利cn205057005u公布了一種鍛造模具,包括底座、下模、上模和鍛造模板,底座的左側豎直設置有左支架,底座的右側豎直設置有右支架,下模設于底座上,上模的左端設置在左支架上,上模的右端設置在右支架上,下模的左側設有左導套,下模的右側設有右導套,上模的左側設有左導柱,上模的右側設有右導柱,左導套和所述左導柱滑動連接,右導套和右導柱滑動連接,下模內設有用于冷卻鍛件的冷卻水管,下模和上模之間形成模腔,鍛造模板可上下移動的設置在模腔內。通過間接的冷卻加速模具與鍛件的分離。
但是,模具與鍛件之間的粘連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模具在鍛造過程中對鍛件施加了較大的壓力,兩個之間的間隙中為負壓。通過間接冷卻的方式,只能引起部分變形,增大間隙,從而逐漸消除負壓,效果不明顯,不能實現鍛件與模具的快速分離。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針對鍛造模具采用間接冷卻方式分離鍛件與模具容易導致分離效果不明顯的問題,本發明提供一種能快速分離鍛件和模具的不易粘連的鍛造模具。
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不易粘連的鍛造模具,包括鍛造平臺、上模具和下模具,所述所述上模具與下模具對稱設置在鍛造平臺上下兩側,所述上模具頂部外連接有驅動裝置,所述上模具頂部內側為中空腔室,所述中空腔室內設有回彈裝置和擋板,所述擋板連接有模板,所述模板內設有流體通道和進液口,所述上模具一側連接有進液管,所述回彈裝置在額定最大壓力狀態時進液口與進液管重合,所述上模具底部設有若干出液細孔。
進一步的,所述回彈裝置為彈簧、氣彈簧、液壓缸中的一種。
進一步的,所述進液管內為高壓氣體或液體。
綜上所述,由于采用了上述技術方案,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
1、本發明的模具包含對稱設置的上模具和下模具,模具內設有流體通道和進液口,模具外接進液管,只有當模具內的回彈裝置受到極限壓力,即模具與鍛件接觸并施加壓力進行鍛造時,此時回彈裝置不再變形,進液口與進液管重合,進液管內的流體進入流體通道,當鍛造作業完成后,模具施加在鍛件上的壓力降低,流體通道內的流體從模具與鍛件的接觸面流出,增大了兩者之間的間隙,消除兩者之間的負壓,快速的對鍛件和模具進行分離,分離效果明顯。
2、本發明的回彈裝置為彈簧、氣彈簧、液壓缸中的一種,在鍛造作業實施前,設定在受到極限壓力時的位置,不需人工操作就能實現進液管內的流體自動進入流體通道,簡化了操作流程。
3、本發明的進液管內為高壓氣體或液體,高壓氣體或者液體可以加速鍛件與模具的分離,增大鍛造模具的效率。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圖;
圖中標記:1-出液細孔、2-鍛造平臺、3-進液管、4-上模具、5-擋板、6-驅動裝置、7-回彈裝置、8-流體通道、9-模板、10-坯料、11-下模具。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圖1對本發明作詳細說明。
實施例一:
如圖1所示,一種不易粘連的鍛造模具,包括鍛造平臺2、上模具4和下模具11,所述上模具4與下模具11對稱設置在鍛造平臺2上下兩側,所述上模具4頂部外連接有驅動裝置6,所述上模具4頂部內側為中空腔室,所述中空腔室內設有回彈裝置7和擋板5,所述擋板5連接有模板9,所述模板9內設有流體通道8和進液口,所述上模具4一側連接有進液管3,所述回彈裝置在額定最大壓力狀態時進液口與進液管3重合,所述上模具4底部設有若干出液細孔1。
本實施例中的模具包含對稱設置的上模具4和下模具11,模具內設有流體通道8和進液口,模具外接進液管4,只有當模具內的回彈裝置7受到額定最大壓力進行鍛造時,額定最大壓力即模具與鍛件接觸并施加壓力達到回彈裝置在不損壞情況下所能承受的最大壓力,此時回彈裝置7不再變形,進液口與進液管4重合,進液管4內的流體進入流體通道8,當鍛造作業完成后,模具施加在鍛件上的壓力降低,流體通道8內的流體從模具與鍛件的接觸面的出液細孔1流出,增大了兩者之間的間隙,消除兩者之間的負壓,快速的對鍛件和模具進行分離,分離效果明顯。
實施例二:
回彈裝置為彈簧、氣彈簧、液壓缸中的一種,在鍛造作業實施前,設定在受到額定最大壓力時的位置,不需人工操作就能實現進液管3內的流體自動進入流體通道8,簡化了操作流程。
實施例三:
進液管3內為高壓氣體或液體,高壓氣體或者液體可以加速鍛件與模具的分離,增大鍛造模具的效率。
如上所述即為本發明的實施例。本發明不局限于上述實施方式,任何人應該得知在本發明的啟示下做出的結構變化,凡是與本發明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術方案,均落入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