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鋼包底吹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包括第一門栓單元及第二門栓單元;
所述第一門栓單元及所述第二門栓單元分別活動連接在鋼包蓋上,且分別設置在所述鋼包蓋上的底吹孔的兩側;
所述第二門栓單元上設置有與所述第一門栓單元相配合的卡槽,所述第一門栓單元可在卡設于所述卡槽內和與所述卡槽分離的兩個位置之間切換。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鋼包底吹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門栓單元包括:第一固定軸套、縱梁及橫梁;
所述縱梁設置在所述第一固定軸套內,所述第一固定軸套與所述鋼包蓋固定連接;
所述橫梁的一端與所述縱梁固定連接,所述橫梁的另一端與所述卡槽相配合。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鋼包底吹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門栓單元還包括:第一擋圈及第二擋圈;
所述第一擋圈及所述第二擋圈固定在所述橫梁上。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鋼包底吹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門栓單元還包括:套管;
所述套管設置在所述第一擋圈與所述第二擋圈之間的所述橫梁上。
5.如權利要求2-4任一項所述的鋼包底吹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還包括:第一墊板;所述第一墊板與所述鋼包蓋固定連接;
所述第一固定軸套固定在所述第一墊板上。
6.如權利要求2-4任一項所述的鋼包底吹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門栓單元包括:移動框架及第二固定軸套;
所述移動框架的一端設置有所述卡槽;
所述第二固定軸套設置在所述移動框架上,所述第二固定軸套與所述鋼包蓋固定連接。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鋼包底吹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動框架為方形形狀。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鋼包底吹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固定軸套為兩個;兩個所述第二固定軸套平行設置在所述移動框架上。
9.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鋼包底吹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還包括:第二墊板;所述第二墊板與所述鋼包蓋固定連接;
所述第二固定軸套與所述第二墊板固定連接。
10.如權利要求2-4任一項所述的鋼包底吹支撐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橫梁及所述縱梁為圓柱形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