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警示裝置,適于安裝在一個車輪,該車輪包含一個環形的輪體、一個橫向延伸且位于中央的花轂,以及數條輻射延伸地連接于該花轂及該輪體間的鋼絲,該警示裝置包含一個能分離地設置在所述鋼絲上的基座,以及一個能拆離地設置在該基座上的亮光件,其特征在于:該基座以硬質材料制成,并包括兩個能分離地設置在所述鋼絲的其中二條上的連接部,以及一個連接于所述連接部間的嵌設部,該嵌設部呈板狀,該亮光件能拆離地設置在該嵌設部上,并能主動發光,且側向朝外突出該輪體,而能于前后向被觀察到。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嵌設部具有兩個沿所述鋼絲的間隔方向相間隔且沿所述鋼絲的輻射方向延伸的徑向側,以及連接于所述徑向側間且沿所述鋼絲的輻射方向內外間隔的一個內弧側及一個外弧側,該內弧側的長度短于該外弧側的長度。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內弧側界定出一個內開口,該外弧側界定出一個外開口。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嵌設部具有一個位于中央的中央段,以及兩個連接于該中央段兩側的側邊段,該中央段沿該花轂的延伸方向往該車輪的另一側內凹。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每一側邊段與該中央段相配合界定出一個位于對應的該側邊段及該中央段間的氣孔。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每一側邊段還界定出一個與對應的該氣孔相間隔的安裝孔,每一安裝孔沿所述鋼絲的間隔方向往遠離該氣孔的方向延伸,且每一安裝孔沿延伸方向的寬度為每一鋼絲的寬度的2~8倍。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中央段具有彼此間隔的一個座壁與一個基壁,以及一個連接于該座壁及該基壁間的連接壁,該座壁界定出該內弧側及該外弧側,并形成一個由該內弧側往該外弧側凹入的安裝口,該安裝口與該外弧側相間隔,該基壁與該連接壁及該座壁相配合界定出一個連通該安裝口的夾層空間,該安裝口與該夾層空間相配合供該亮光件卡嵌設置。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嵌設部具有一個位于中央的中央段,以及兩個連接于該中央段兩側的側邊段,該內弧側界定出一個往該外弧側延伸且與該外弧側相間隔的內開口,該外弧側界定出一個往該內弧側延伸且與該內弧側相間隔的外開口,該亮光件具有一個基座部、一個設置在該基座部上的亮光部,以及兩個連接該基座部的延伸部,該基座部呈長形,所述延伸部分別由該基座部的兩相反短側往遠離該亮光部的方向延伸,其中一個延伸部設置在該內開口,另外一個延伸部設置在該外開口,該警示裝置還包含一個綁定所述延伸部而使該亮光件被定位設置在該基座上的膠圈。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每一中央段沿該車輪的徑向方向的厚度,為每一側邊段沿該車輪的徑向方向的厚度的2~4倍。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警示裝置,其特征在于:該亮光部具有一個朝向該花轂的延伸方向且相反于該基座部的第一出光面,以及一個由該第一出光面延伸而出且朝向所述鋼絲的間隔方向的第二出光面,該第一出光面沿該車輪的徑向方向的長度為1~10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