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機械加工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鋁帶銑床的夾持傳送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鋁帶銑床的銑面通常為一前一后交叉設置在傳輸導軌的兩側,對工件的兩個側面分別銑面切削,這樣的工序,銑面效率低;并且,一般鋁帶銑床的傳輸驅動裝置傳輸穩定性差;銑面裝置的銑面也存在不穩定、銑面不均勻的缺陷。申請號為201220607233.4的實用新型專利公布了一種鋁帶銑床,其主要通過主動輥與從動輥配合夾持傳送鋁帶,使傳送更穩定,并且通過同軸線的第一、第二銑面裝置同時完成工件兩個側面的銑面工序,提高了銑面的效率,但是,該方案存在下列缺點:當鋁帶的寬度發生變化時,由于主動輥與從動輥之間的間距不可調節,導致無法夾持傳送鋁帶或夾持傳送的效果較差。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一種能對不同寬度的鋁帶進行銑削,且調節時方便,故障率小,制造簡單的一種鋁帶銑床的夾持傳送裝置。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鋁帶銑床的夾持傳送裝置,包括工件傳輸導軌,所述工件傳輸導軌的始端設置主動輪和從動輪,電機的轉軸經過減速器后與主動輪連接,還包括固定座和距離調節機構,所述固定座固定在所述工件傳輸導軌的上方,所述距離調節機構安裝在所述固定座上。
具體的,所述距離調節機構包括主動調節桿和從動調節桿,主動調節桿和從動調節桿朝向工件傳輸導軌外部的一端分別與主動輪和從動輪連接,主動調節桿和從動調節桿朝向工件傳輸導軌內部的一端分別設置在固定座上端面上的凹槽內,主動調節桿和從動調節桿可以在凹槽內滑動,主動調節桿和從動調節桿兩側分別通過彈簧與固定座的側面連接,凹槽的中間位置上方設置有橢圓形的凸輪,凸輪上固定設置有與其同軸心的齒輪,固定座上端面上設置有電動伸縮缸,電動伸縮缸的伸縮桿上設置有與齒輪嚙合的齒牙,且電動伸縮缸的伸縮桿上的齒牙與齒輪嚙合。
具體的,所述主動調節桿和從動調節桿朝向凸輪的一端上設置有與凸輪外緣接觸的轉輪。
具體的,所述主動輪和從動輪的外緣上設有彈性層。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
本發明設計結構簡單,操作方便,通過距離調節機構同步調節主動輪和從動輪之間的距離,使其能適用于不同寬度的鋁帶,擴大了其適用范圍,并且由于主動輪和從動輪為同步調節,鋁帶的中心位置沒有發生偏移,使其能保證銑床的進料位置精度。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a向剖視圖。
圖3為圖1中b區域的放大圖。
附圖中的零部件名稱為:
1、工件傳輸導軌,2、主動輪,3、從動輪,4、電機,5、固定座,6、主動調節桿,7、從動調節桿,8、凸輪,9、電動伸縮缸,10、齒輪,11、齒牙,12、轉輪,13、凹槽,14、彈簧,15、減速器,16、彈性層。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2所示,一種鋁帶銑床的夾持傳送裝置,包括工件傳輸導軌1,所述工件傳輸導軌1的始端設置主動輪2和從動輪3,所述主動輪2和從動輪3的外緣上設有彈性層16,彈性層16可以保護鋁帶及防止鋁帶銳邊對主動輪2和從動輪3的影響。電機4的轉軸經過減速器15后與主動輪2連接,還包括固定座5和距離調節機構,所述固定座5固定在所述工件傳輸導軌1的上方,所述距離調節機構安裝在所述固定座5上。
所述距離調節機構包括主動調節桿6和從動調節桿7,主動調節桿6和從動調節桿7朝向工件傳輸導軌1外部的一端分別與主動輪2和從動輪3連接,主動調節桿6和從動調節桿7朝向工件傳輸導軌1內部的一端分別設置在固定座5上端面上的凹槽13內,主動調節桿6和從動調節桿7可以在凹槽13內滑動,主動調節桿6和從動調節桿7兩側分別通過彈簧14與固定座5的側面連接,操作不當放入較寬的鋁帶時,彈簧14可以減少鋁帶對主動輪2和從動輪3的接觸應力,避免機器故障。凹槽13的中間位置上方設置有橢圓形的凸輪8,所述主動調節桿6和從動調節桿7朝向凸輪8的一端上設置有與凸輪8外緣接觸的轉輪12,轉輪12可以減少主動調節桿6和從動調節桿7與凸輪8無緣之間的磨損。凸輪8上固定設置有與其同軸心的齒輪10,固定座5上端面上設置有電動伸縮缸9,電動伸縮缸9的伸縮桿上設置有與齒輪10嚙合的齒牙11,且電動伸縮缸9的伸縮桿上的齒牙11與齒輪10嚙合。
工作時,根據工件調整主動輪2和從動輪3之間的距離,因為電動伸縮缸9的伸縮桿上的齒牙11與齒輪10嚙合,在伸縮電動伸縮缸9的伸縮桿時橢圓形的凸輪8就會旋轉,當凸輪8的兩側的遠心端逐漸與主動調節桿6和從動調節桿7靠近時,主動調節桿6和從動調節桿7就會推動主動輪2和從動輪3向工件傳輸導軌1的外側移動,主動輪2和從動輪3之間的距離增加,可對寬度較大的鋁帶進行傳輸。
當凸輪8的兩側的近心端逐漸與主動調節桿6和從動調節桿7靠近時,彈簧14就會拉動主動輪2和從動輪3向工件傳輸導軌1的內側移動,主動輪2和從動輪3之間的距離減少,可對寬度較小的鋁帶進行傳輸。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