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適用于金屬制品的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機架、磨輪支架、磨輪、升降座,所述機架上部設置有橫向滑軌、機架下部設置有防振機構;所述升降座的底部設有與橫向導軌相匹配的導槽,升降座外套設有外管;所述外管上套設有套管,且套管上固定設置有固定塊;所述磨輪支架的一端與固定塊相連接、磨輪支架的另一端與磨輪的轉軸相連接,且磨輪支架上還設置有滑片;所述磨輪包括磨輪本體,該磨輪本體中心設有磨輪通孔;所述磨輪本體的中部向磨輪一側凹陷形成一凹陷部,該凹陷部與磨輪本體上的磨輪安裝孔同軸設置;所述防振機構包括外殼、連接板,所述外殼包括底板與側板,該側板的下部設置有凹槽;所述連接板的上表面與機架的底部相連接,連接板的下方設置有緩沖板;所述緩沖板與連接板之間設置有彈性件,該彈性件內側設置有彈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適用于金屬制品的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片通過第一螺栓固定于磨輪支架上。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適用于金屬制品的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輪支架的端部通過第二調節螺栓與磨輪的轉軸相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適用于金屬制品的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機架上設置有集塵槽,該集塵槽設置于靠近橫向滑軌上方位置。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適用于金屬制品的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座的上下兩端均設置有行程控制開關。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適用于金屬制品的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輪本體邊緣設置有縫隙。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適用于金屬制品的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板與緩沖板之間設有支撐板,所述支撐板有兩個并對稱設置于連接板與緩沖板之間,且支撐板平行于側板。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一種適用于金屬制品的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彈性件設置于支撐板的外側,所述彈簧設置于彈性件與支撐板之間;所述彈性件突出部分的截面形狀為三角形,所述凹槽與彈性件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