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植物纖維素制備可再生原料的方法,特別是一種可降解的聚乳酸生物網的制造方法。
背景技術:
目前,廢舊塑料造成的白色污染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環保治理中的一大難題,而廢舊塑料的再生利用,是解決白色污染的有效途徑。我國的蔬菜種植中,上架蔬菜的種植比較大,而上架蔬菜種植過程所使用的支架,大多數均采用竹、木塑料等材料制成,不僅浪費林業資源,且極易廢棄、損壞,增加了后期處理工作量,花費較大。另外山坡用地種植固定網一般為鋼鐵或簡易塑料制成,高鐵等一般也用的是塑料網或塑膠網,這些材質在自然條件下極其難以分解。若焚燒處理不僅費用較高,還會產生大量廢氣廢渣。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為解決現有技術中的上述問題提供了一種可降解的聚乳酸生物網的制造方法,其實用高效、成本低、技術簡單。
為實現以上目的,本發明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予以實現:一種可降解的聚乳酸生物網的制造方法,包括:第一步,將廢棄的玉米梗、菜梗、甘蔗渣洗凈并用hno3、naoh處理得到聚乳酸混合乳漿;第二步,添加阿拉伯膠、pps、聚己內酯混合攪拌;第三步,將第二步的混合料分六段高溫攪拌并轉入收集料桶中通過螺桿推擠出網狀物,冷卻定型;第四步,根據產品定制規格要求裁剪,包裝出廠。
優選地,所述聚乳酸生物網中的聚乳酸質量百分含量為80-90%。
優選地,所述冷卻定型的冷卻方式為風冷或水冷方式。
優選地,所述阿拉伯膠來源于膠樹分泌形成的膠,添加量為混合乳漿的質量百分數1-2%。
優選地,所述第二步中添加的pps和聚己內酯質量百分數為1-5%和0.5-1%。
優選地,所述第二步得到的聚乳酸混合料中可添加質量百分數為1-2%的納米級的碳酸鈣或質量百分數10-15%的pbs或0.5-1%的山梨醇或0.6-0.8%的pcl用于改變聚乳酸生物網的強度或延展性。
優選地,所述hno3的質量分數為8-10%、naoh的質量分數為2-3%。
優選地,所述第三步中溶解分六段的攪拌擠壓溫度分別是160-180℃、180-190℃、190-195℃、195-200℃、200-210℃、210-225℃。
優選地,所述的聚乳酸生物網可完全降解成co2和h2o。
本發明以廢棄的玉米梗、菜梗、甘蔗渣為原料,反應過程中不需要添加任何催化劑,工藝簡單,具有較好的強度、延展性、熱穩定性。制備過程中無污染物產生,可作為地膜或花卉增根支架或山坡用地種植固定網或道路修建保護網使用。另一方面降低了生產成本及后期廢棄處理成本,提高產能。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進一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解決方案,實施例不能理解為是對技術解決方案的限制。
實施例1:
一種可降解的聚乳酸生物網的制造方法,將廢棄的玉米梗、菜梗、甘蔗渣洗凈并用8%的hno3、2%的naoh處理得到聚乳酸混合乳漿,向所述該乳化中添加1%的阿拉伯膠、5%的pps混合攪拌,即將混合在160-180℃,180-190,190-195c,195-200℃,200-210℃,210-225℃,因攪拌設備的高與直徑比(l/d比)不同導致溫度會有20~30℃差異。
充分攪拌以后,取上清濾液通過磨具擠壓成絲狀并快速進行螺旋擠壓成網狀物,靜止垂放冷風冷卻定型,根據產品定制規格要求裁剪,包裝出廠。將這種聚乳酸生物網制成的薄膜網用于番茄苗的增根培植,伴隨著植物的生長,由于種植環境中的生物菌種較多,環境較為潮濕,聚乳酸生物網完全降解,同時檢測其降解產物,均為co2和h2o。
這種用于花卉生根支架,如在廢棄物較多,推肥豐厚的環境下120天后可完全降解成co2和h2o。如用在山坡地種植/森林開發種植的土壤保持被,用有助于植物扎根。傳統植物生根支架或種植保護被是用pvc/pp/pe等材料的保護膜/網,這種方法往往需要二次工程的處理。
實施例2:
一種可降解的聚乳酸生物網的制造方法,將廢棄的玉米梗、菜梗、甘蔗渣洗凈并用10%的hno3、3%的naoh處理得到聚乳酸混合乳漿,向所述該乳化中添加2%的阿拉伯膠、8%的pps低溫混合攪拌,將混合液放入反應釜中進行高壓分段高溫混煉,即將混合在160-180℃,180-190,190-195c,195-200℃,200-210℃,210-225℃。因攪拌設備的高與直徑比(l/d比)不同導致溫度會有20~30℃差異。充分攪拌以后,取上清濾液通過磨具擠壓成絲狀并快速進行螺旋擠壓成網狀物,靜止垂放冷風冷卻定型,根據產品定制規格要求裁剪,根據產品定制規格要求裁剪,包裝出廠。將這種聚乳酸生物膜制成的薄膜網用作鐵軌的保護被,這種薄膜網可在120天后自然降解,檢測其降解產物,均為成co2和h2o。在鐵軌上的使用降解速率較快,理論上推測分析可能與高鐵處的環境因素有關,這種環境中的生物菌種較多,環境較為潮濕,故導致可降解的聚乳酸生物膜降解速率較快。
上述技術方案僅體現了本發明技術方案的優選技術方案,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對其中某些部分所可能做出的一些變動均體現了本發明的原理,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