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鋼管生產用夾持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底座、第二底座、第一滑塊、第二滑塊、第一夾持桿組、第二夾持桿組、兩根滑軌以及驅動絲桿;
所述第一底座和第二底座相對設置,所述兩根滑軌平行的安裝在第一底座和第二底座之間;
所述第一滑塊和第二滑塊上分別設有兩個通孔以及一個螺紋孔,所述第一滑塊利用兩個通孔設置在兩根滑軌的一端,所述第二滑塊利用兩個通孔設置在兩根滑軌的另一端,所述驅動絲桿安裝在第一底座和第二底座上,且所述驅動絲桿同時穿過第一滑塊和第二滑塊的螺紋孔以驅動第一滑塊和第二滑塊相互靠近或者相互遠離;
所述第一夾持桿組垂直固定在第一滑塊的頂部,所述第二夾持桿組垂直固定在第二滑塊的頂部;
所述通孔的兩端設有密封圈,所述滑軌穿過所述密封圈,并與所述密封圈間隙配合。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鋼管生產用夾持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由一體成型的安插部和限位部構成,所述安插部安插在通孔內,所述限位部緊貼通孔的外端。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鋼管生產用夾持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插部上設有防滑條紋。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鋼管生產用夾持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夾持桿組和第二夾持桿組均包括一連接桿和一套管,所述連接桿的底端設有螺紋桿,第一底座和第二底座的頂部設有與螺紋桿適配的螺紋孔,所述套管安裝在連接桿的外周。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鋼管生產用夾持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座和第二底座均由一體成型的底板和立板構成,所述滑軌垂直固定在立板上;所述底板上設有便于安裝的至少兩個腰型孔。
6.根據權利要求1-3任一項所述的鋼管生產用夾持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為硅膠件。